網路銷售賣家請注意!自112年5月1日起,「稅籍登記新制」蜜月期結束,提醒網路銷售賣家需依以下新制規定辦理:
-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須辦理稅籍登記。
●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設立登記。
●已辦妥稅籍登記者: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 營業人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
- 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等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在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惟依現行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即貨物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或勞務銷售額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故不適用上開規定。
若未依新制規定辦理,相關處罰規定如下:
- 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 未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網路銷售賣家若要長久經營網路生意,稅法知識不能少,若想了解更多資訊,歡迎洽詢誠一專業會計師,提供稅籍登記諮詢與輔導,誠一專業團隊將竭誠為您服務!
註:「網路銷售賣家」定義: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