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Jun 3
據新聞報導我國知名光學大廠大立光公司遭德國MVTec公司以涉嫌侵害光學校正軟體等電腦程式著作提出告訴,近日案經台中地方檢察署以違反著作權法及詐欺罪等罪起訴公司高階主管等10人,台中地院於5月31日首度開庭,德國廠商求償金額上看10億元。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國內知名光學大廠大立光公司自2005年起向德商MVTec公司採購HALCON軟體開發版,直至2018年,公司內部開始討論軟體後續採購需求和數量時,研發部總處長指示要求暫緩向生管部申請合法採購程序,並設計出虛擬Mac認證碼,破解原廠認證程序,侵害MVTec著作財產權。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第10款之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係屬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在電腦安裝軟體之行為係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再者,專業軟體公司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通常會發展出產品序號、認證碼或其他防盜拷措施以避免該電腦程式著作遭違法盜拷,該產品序號或認證碼為著作權法第80條之2所保護之「防盜拷措施」,破解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以達非法重製軟體之目的,不僅侵害「重製權」,恐將涉及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換言之,設若公司所購買者係正版軟體,通常軟體公司會於「使用者授權合約書」明文規定每台電腦安裝一套軟體,於安裝時輸入該軟體之獨立軟體序號,若以違反「使用者授權合約書」之方式安裝時,即屬違反著作權法並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08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新聞中,知名光學大廠設若未經德國原廠同意,擅自破解原廠認證程序,可能涉嫌侵害德國MVTec公司之光學校正軟體的著作權,包含侵害「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以及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著作權法第80條之2),如經法院判決侵害著作權確定,不僅需負民事賠償責任外,違反「重製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防盜拷措施」規定時,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應取得合法授權,不可擅自重製或破壞防盜拷措施,以免觸法。 (撰文: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張美玲、姜乃元;資料來源:網路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