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客戶詢問,廖會~我的錢都在公司,若是盈餘分配我個人會繳很多稅,可不可以用借的? 但又聽人家說,公司法規定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那我要用錢怎麼辦??
這個問題,我們先看公司法怎麼寫:
<公司法第15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閱讀法條不容易,要仔細看才不會誤解或誤觸法律規定,沒錯,法條寫公司資金不得隨意貸與他人,但重點是未依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的處罰是什麼? 答案是沒有處罰(公開發行公司之資金貸與限制,證交法另有相關規定與罰則,本文主要探討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所適用之情況),公司法係載明如違反資金貸與規定,公司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公司負責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實際上可作以下解讀,若負責人與借用人為同一人,即無所謂連帶負返還責任之情事,再者,公司如未因資金貸與行為受有損害,或無人跳出來主張公司受有損害請求賠償時,則亦不生公司負責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因此,公司法對於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之限制,取決於是誰向公司借用資金,及借用資金是否會有人向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若無上述二點疑慮,實務上股東當然仍得向公司借錢。
對公司法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有正確解讀後,廖會再談談股東向公司借錢的稅務議題,請看以下稅法規定: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簡言之,稅法概念是公司不得無償將資金貸與任何他人,若財務上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公司報稅時要依臺灣銀行基準利率(112年度是年息2.867%,,111年度是年息2.366%)帳外設算加計利息收入,因此股東向公司借錢未約定給付利息時,公司報稅仍須帳外加計利息收入,倘公司本身是賺錢要繳稅,再額外設算利息收入即會增加公司營所稅稅負,這點不可不知。
嘿!不要說廖會開講都沒有好康資訊,以下提供兩個小撇步避免報稅時帳外設算利息收入:
結論:股東當然可向公司借錢,只須留意有稅上設算利息收入並增加營所稅負的問題,掌握清楚稅務風險後,股東個人與公司間資金調度其實有很大彈性! 廖會開講,咱們下回見!
撰稿人:廖致翔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