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專院校校園裡,常見大學生為了節省書籍費用,而以影印原版教科書的方式代替購買。過去檢警查獲這類影印教科書的案件,大多是將影印業者以違反著作權法移送法辦,而從未起訴過學生。但是,就在今年11月7日,台中地檢署首度將一名大學生,以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公訴,並求處拘役20天。
本件背景事實乃發生於今年三月間,一名現年27歲就讀技術學院的莊姓大學生,為節省買書費用,因此將原版之「行銷管理」一書委託台中市某影印店張姓老闆為其影印。該書原價新台幣(以下鈞同)660元,全書共608頁,莊姓學生影印該書10個章節共計277頁,影印頁數幾乎占全書的二分之一。而影印店張姓老闆每份影本收98元,約賺20元。
本案經警方查獲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檢方經調查之後,於今年11月7日偵結,將莊姓學生依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起訴,並求處拘役20天。至於影印店張姓老闆,因之前已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前科,本次又被查獲,故檢方已於今年9月時先行將張老板依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起訴,並求處6個月之有期徒刑。
據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表示,將學生起訴,是要給學生一個警惕,以後不要再違法盜印其他人的書。
因此,學生如有需要影印教科書時,須特別注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及判斷基準,例如影印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中所占的比例。又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學生如因個人研究需求,可於圖書館或科學館等機構,影印館內收藏之書籍之一部份、或是期刊或論文集之單篇著作,但每人以一份為限。
而校方對此類事件宜加強宣導並提供相關法律知識教育,讓學生對於著作權法有更正確且深入的認識,以免為了省錢或方便而誤觸法網。(9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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