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須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暫繳稅額,並填寫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故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非紓困條例施行期間,應適用一般稅制規定辦理。
- 開放信用卡繳納暫繳稅款暫繳。
營利業按其上(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包含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免辦理暫繳申報。
- 本年度應納暫繳稅額=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
- 113年度應納暫繳稅額=(112年度結算申報書60欄+135欄-房地合一計算之應納稅額)*1/2
- 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無條件捨去
-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如有申請更正,以更正後之應納稅額計算暫繳稅額。
- 不含ARE(未分配)及AMT(基本稅額)
案例1:前一年課稅所得在120,000以下者,免辦理暫繳
案例2: 前一年度課稅得額在120,000~200,000元者
- 誠一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180,000,其113年度暫繳稅額為
{(180,000元-120,000)*1/2}*1/2=15,000
案例3. 前一年度課稅得額在超過200,000元者
- 誠一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300,000,其113年度暫繳稅額為
300,000元*20%*1/2=30,000
案例4.前一年度營業期間未滿1年者, 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
- 誠一公司112/7/1開業,112年度課稅所得額為300,000元,113年度暫繳稅額{(300,000元*12/6)*20%*6/12}*1/2=30,000
案例5. 前一年度課稅得額在超過200,000元者,且有出售房地合一(135欄)誠一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300,000且當年度有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50,000 元(135欄),計算如下:
- 113年度暫繳稅額為{(300,000元*20%)+50,000元}*1/2=55,000
案例6.誠一公司113年4月1日開業,113年無須辦理暫繳。
- 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
-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免徵所得稅者;
- 112年度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3年度新開業者;以及在暫繳申報期間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況的事業。
- 若暫繳稅額低於新臺幣2,000元,也可免辦理申報。
誠一提醒若營利事業未依限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 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繳納暫繳稅款者,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同法第123條規定的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營利事業如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額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外,稽徵機關即就納稅義務人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